金年会金字招牌學生校内申訴辦法(試行)
衡職政發〔2017〕 24 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校内申訴,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促進學院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平、及時地處理學生的申訴,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金年会金字招牌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金年会金字招牌在校學生(以下稱學生),指通過注冊取得金年会金字招牌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實相關情況的申請。
第四條 學生必須根據“誠實可信、有理有據”的原則提出申訴。處理學生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的原則,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
第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作為處理學生申訴的專門組織。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由院領導、紀委(監察處)、學生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處、宣傳部(法制辦)主要負責人及系領導、學院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其中做出學生處分(處理)決定的部門除外。申訴委員主任由主管法治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如因事不能參加可授權宣傳部(法制辦)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9或11人組成。
第七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宣傳部(法制辦),宣傳部(法制辦)為學生申訴的受理部門,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申訴提出和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處理或其他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院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内提出的,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10個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申訴。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院宣傳部(法制辦)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附學院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書的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所在系部、專業、姓名、學号、性别、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具體請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的詳細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及本人簽名。
第十條 申訴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申訴委員會的審查。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提交申訴後,自動撤回申訴的;
(三)已提出過申訴,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申訴辦法的情形。
第十二條 參與學生申訴審理的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并且申訴人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四)參與處理或者處分的相關部門人員;
(五)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條 申訴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在申訴開始處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訴開始處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訴處理終結前提出。
第十四條 申訴人的回避申請應當向宣傳部(法制辦)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宣傳部(法制辦)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申訴處理的工作。
第十五條 宣傳部(法制辦)對申訴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内,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學生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申訴處理的工作。學院法制辦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内作出複議決定,并通知複議申請人。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并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調解、溝通工作,對重大申訴事件及時提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召開會議讨論決定。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下列情況除外:
(一)申訴人或代理人申請,經申訴委員會批準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暫停執行的。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應對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程序等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對申訴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系部和職能部門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舉行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作出申訴複查結論。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複查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
采取聽證會方式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申訴複查結論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2/3以上成員的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經審查,作出下列複查結論:
(一)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理或者處分适當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的決定;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結論,并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院不得因學生提出申訴而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會議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别意見,應當做好筆錄并保密;對涉及學生個人隐私的申訴案件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将複查結論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通過學院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留置送達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字。
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限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本人。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學院不予受理或複查決定有異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接到學院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申訴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終止申訴處理程序。
第三十條 學生申訴複查決定書、申訴登記表存入學院文書檔案。
第五章 聽證
第三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請求,或申訴委員會認為應該啟動聽證程序而申訴人未請求聽證的,在征得申訴人同意後,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開的案件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學院師生可以提前報名參加旁聽。但旁聽人員在旁聽時沒有發言權,不影響聽證活動的正常進行,否則聽證主持人有權對其警告,對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三十三條 聽證會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擔任或者由其從申訴委員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四條 舉行聽證會3日前應當将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十五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交聽證報告。
第三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尊重申訴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并保證其各項權利的實現。
第三十七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第三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設記錄員1名,其職責是:
(一)聽證開始前,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二)将聽證的全部活動獨立進行筆錄;
(三)協助主持人制作聽證報告。
第三十九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及案由;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就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四十條 聽證記錄員要将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記錄,聽證會結束後由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當場核對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授權宣傳部(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金年会金字招牌學生校内申訴規定》同時廢除。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